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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市场的特点

保险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着金融市场的一般特征,但是由于其本身经营的商品特殊性,因而,在很多方面具有与一般实物性商品市场,以及其他金融性商品市场所不同的特点。具体来说,表现在:

第一,交易的对象是特殊商品———保险商品。保险市场交易的对象不是一般性的商品,而是特殊的商品,即保险商品。这种商品的最大特点是能够减少风险和转移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既能为被保险人带来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还能为保险人带来收益,因而是一种能满足双方利益的特殊商品。

第二,交易双方的关系是长期而稳定的。一般来说,在实物性商品市场上,尽管有些商品在购买后,仍有一定期限的保修期,从而可以保证买方的利益,并使交易双方的关系得以维持,但大多数交易双方的关系始于购买也终于购买。而在保险市场上,交易双方的关系在签订合同时才刚刚开始,双方之间的关系一直要延续到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止。这就要求交易双方必须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达成交易。

第三,交易活动多数是通过中介机构完成。中介机构在保险商品的交易中起着特殊的作用,特别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中介机构对降低成本,分散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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