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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10条,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针对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认定有争议的情况,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并指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方面,规定明确了3个思路,即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根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就属于合理时间内的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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