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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费率征缴

1、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待遇

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原则上应在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费用符合目录和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待遇

(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元/天/人。

(2)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

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

长途公共汽车、火车、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

食宿费用:据实报销,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

(三)工伤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0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2.伤残津贴(仅限一至四级伤残)标准为:1-4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待遇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待遇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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