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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定义

合同再保险的通常惯例是仅限于某种业务,即某一险种,如汽车险成数分保合同、航空险溢额分保合同、寿险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等。原保险人若根据需要,将若干不同险别的业务组织安排在一起进行再保险,这种合同叫做一揽子分保合同(BouquetReinsuranceTreaty)。

二、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

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经营的稳定性较强。比如,我国某保险公司1991年将火险、汽车险、航空险、船舶险和洪水险等多种险别组织了一个一揽子成数分保合同,承保范围系我国各省、市和地区(台湾、香港和澳门除外),该业务年度虽然由于安徽等地的特大洪水对合同成绩有所影响,但其他险别的业务可以弥补一些,故不致于由此而导致该合同出现亏损。所以有人把这种合同说成是“东方不亮西方亮,涝了南方吃北方的旱涝保收的合同再保险方式”;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合同不规范,有时难免混杂些劣绩业务,所以承保时必须十分小心,严加审核;另外账务管理也比较复杂,费用开支较大。

三、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应用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单的承保内容也有所变化,如一揽子保单既包括进出口运输再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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