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长春市上调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调整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二级不低于1294元;三级不低于1218元;四级不低于1142元;五级不低于1065元;六级不低于987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上一次长春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是在2007年,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一级津贴每月不低于798元,此次增加了572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按此标准执行,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同时,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26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0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761元。

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怎么申请失业保险
下一篇:关于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