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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别人的医保卡 是否可以得到报销

案例1:在上海市某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安徽人许某,因肝癌病情加重,医治无效,于今年5月死亡。其家人为其办理死亡证明时,却遇到了麻烦,因为许某住院登记时用的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上海市参保人员叶某的名字。

病历上记录的是叶某死亡,许某家属却要求院方出具许某的死亡证明。医生根据相关规定,拒绝了家属的要求。家属不得不承认许某为贪图少付医疗费用,借用了叶某的医保卡住院治疗。

上海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在查实有关情况后,依据上海市医保有关规定,责令叶某退回因出借医保卡被冒用的医保基金3543元,并对其给予了行政罚款1000元。同时告诫相关医院,加强对就医参保人的医保卡信息核对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2:今年4月底,上海市医保部门在与经侦总队联合执法中,发现一张医保卡从2008年1月起至2011年3月,发生不属于本人看病的总费用共计58081.7元,而持卡人杨某对于医保卡长期出借给药贩的情况完全不知。

原来,杨某因身体不好,医保卡长期交给弟媳陆某保管。陆某以帮杨某代配药为由,长期将杨某的医保卡出借给药贩,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对弟媳充分信任的杨某从未产生过怀疑。当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正在审理中。

了上海市医保管理部门相关人士,了解到医保卡是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也是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冒用他人医保卡,不仅会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也干扰了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医保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属于违规行为,应责令其退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改变其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

另外,出借医保卡也属于违规行为。《医保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对个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对违规人员应责令其退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改变其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

对此,保险专家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是参保人员的救命钱,管理好自己的医保卡,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医保基金负责。每一位参保人员都应该增强防范意识,自尊自爱,不要为贪图一点蝇头小利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医保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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