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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全面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并于2008年1月底前,将增发的各项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这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2007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在伤残津贴调整之列。

调整标准为:被鉴定为伤残一至六级的职工,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我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237元)我省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9%)12,60%”这一基数的90%、85%、80%、75%、70%、60%;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基数的40%增加(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按基数的30%增加(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增加基数的50%、40%、30%。

调整所需的费用由现发放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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