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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的通知

我们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其业务操作流程

一、被征地农民的确定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农转非人数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

二、建立基础资料

村民委员会分别填写《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花名册》和《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花名册》(一式三联),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情况。村民委员会持《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花名册》、《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花名册》(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征地参保人员身份证、征地养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保障人数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到乡镇政府备案。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据此,分别填写《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和《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一式三联)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三、建立社会保障关系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经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转的社会保障资金后,根据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加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和征地参保人员、征地养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即与征地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等。

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已办理享受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在本市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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