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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与保监会印发 关於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地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於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设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相关部门指出,目前内地已在十多个省展开相关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人民币。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 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 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规定了投保的激励措施。例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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