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关于新保险法中关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期限问题的看法

2009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个法令规定即使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一旦合同生效,在两年内的时间里,保险公司没有察觉到异样的话,那么即便两年后发生了问题,保险公司也要如约理赔。因此,很多代理人感觉十分开心,把这个规定告知客户,然后大家一起瞒天过海,其乐融融。更有甚者,由于未到10月1日,竟然告知客户保险法具备追朔性,即新法实施后,对于实施前的保单同样具备效力。就此观点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答曰目前无此规定,即便有也需要待新法实施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是否具备追朔性,届时方可向客户承诺。

随着医疗体系改革的发展与健全,大家应该都已经注意到IBM的广告已经推出了全世界医疗体系的整合系统。两年后,中国的医疗体系可能会更加健全,如果保险公司不着急,那么现在随便投保,都会答应,可是到了两年届满,一联网,调出客户的医疗记录,到时候真相大白。如果保险公司好点,退还一些现金价值,不好的话,按照保险合同条约此举属故意隐瞒,分文不退均有可能。稍懂保险知识的人都知道,现金价值在前两年可谓是低的可怜,到时候投保人恼羞成怒不说,一纸诉讼将代理人告上法庭,这种情况现在比比皆是。不是保险不好,而是在投保过程中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充分,所以产生一些恶性事件,造成很坏的影响。产品不要怕比,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让投保人购买时感到安心和放心,不会日后说出当初被忽悠才买之类的话语。另外,有保监会的强力监管,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基本没什么差异,用各项基础保障和投资产品进行组合,根据各个家庭的保障缺口和长期投资理财需求给予补足,经过计算,就会发现纯保障+纯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往往要高于保险公司已经组合好的产品的投资收益,也更适合各个家庭的真实情况。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教您三招与保险公司打交道
下一篇:给孩子买保险是必要的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