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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的介绍

目前中国市场上的保险公司还是多不胜数的,而保险公司越多的话其管理起来就越难,为了能够更好的管理我国的保险市场,政府明确提出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其相关内容如下,大家一定要积极配合,遵循以下的事项:

遵循以下的条款可以还保险市场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也能让消费者明确知道保险市场的相关要求。

一、关于交易额的计算方式

《办法》第11条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交易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1、保险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下同)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或保险代理业务,以收取的管理费或代理费计算交易额。保险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以委托管理资金额或代收保费计算交易额。

2、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关联交易额,提供担保或对外赠与以担保的债权额或赠与标的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额。

3、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多次关联交易的,不适用《办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交易双方单独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额。

二、关于关联交易审查

1、根据《办法》第17条规定的统一交易协议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可以不再按照《办法》第22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但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统一交易协议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

2、海事担保重大关联交易可以不适用《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内部授权程序严格审查后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关于关联交易报告

1、《办法》第22条规定的发生日是指关联交易协议签订日。

2、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由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一方或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双方都 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双方可以约定其中一方或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应当全面说明该交易对交易双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 影响。

3、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先已根据相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核准的,交易发生后可以不再按照《办法》第22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关于企业年金相关业务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有子公司或者是其他控股的子公司的话,这期间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是不用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来的,而是严格按照企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所以大家在执行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清楚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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