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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与某运输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1份。合同约定,李华将汽车挂靠在运输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车辆必须在该运输公司的指定下进行年检和二级维护。

挂靠期间由运输公司代收代缴按政策规定应向车辆征收的规费和其他费用,挂靠期间必须按期购买各种保险,运输公司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由运输公司统一办理保险业务。2008年4月29日保险到期后,由于进出口货物运输量的锐减,生意惨淡的李华未参加车辆保险。2009年1月12日,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李华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判令李华将汽车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法院认为,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取得的机动车挂靠在他人名下,并以他人的名义办理车辆行驶证及行运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运输公司与李华之间订立的车辆挂靠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李华未按挂靠合同规定参加车辆保险,属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造成根本违约,应负全部民事责任。故判决解除运输公司与李华之间的车辆挂靠合同并由李华承担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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