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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下车修车车辆溜车丧命 是否属于交强险范畴

驾驶人下车修车车辆溜车丧命,2014年10月8日在239省道发生惨剧。事故发生前,车主薛某正驾驶货车行驶,行驶途中发现车辆故障遂下车检修,谁料手刹未拉导致溜车,薛某当场殒命,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在索赔过程中,家属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

事故发生后,薛某家属认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应包括本车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因此,薛某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拒绝赔偿。

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薛某离开货车检修车辆时,相对于该货车,其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故薛某此时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第三者”迅速弥补损失,且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这里的第三人应当包括被保险人薛某。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某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12.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第三者责任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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