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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事故发生时何时报案 是否影响理赔

钟女士午夜开车回家,在小区内发生事故,未及时处理,到上午9点才报案。保险公司认为车主弃车离开现场按约不予理赔。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案发时间为半夜,钟女士先回家休息,天亮后再报案符合常理,不能认定其弃车逃离现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

2013年10月,钟女士就自己的车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车损险、三者险等商业险。保险买好没过两天,就发生了事故。同年10月14日凌晨0点左右,钟女士开车回家,在小区不小心撞到了灯杆和树,造成灯杆和车辆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我一看时间都这么晚了,而且身体有点不舒服,就把车子留在现场,先回家休息了”,钟女士在庭审中表示,直到14日上午9点,她才报了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钟女士共支付车辆修理费、牵引费、灯杆修理费等3万余元。

钟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商业车损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拒绝理赔。

为此,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等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事发经过,不能认定钟女士事发后逃离现场,故判决支持钟女士诉请。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涉案商业险保单正面“明示告知”栏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半夜0点左右,钟女士在当日上午报案,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事发地点就在钟女士住宅附近,她在半夜时分暂且先回住宅休息,天亮后再报案,这样处理亦符合常理,不能认定其弃车逃离现场。保险公司无权援引上述免责条款拒绝履行理赔义务。保险公司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怀疑钟女士酒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钟女士诉请的赔偿金额合法有据,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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