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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是一名司机,一天他驾驶单位的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尹某负全责。王某就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维修费等将尹某就职的单位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支出的费用。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对赔偿责任做出了判决。

该案在审理中,经查证尹某驾驶的小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简称为“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简称为“商业险”)。对此,房山法院法官表示,对于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按照如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度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最后,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先由尹某驾驶的小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王某的损失,如果限额不足再由商业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如果商业险的限额都用完了仍然没有弥补受害人的损失,那么超过限额的部分就应该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因为尹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超过限额的部分就应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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