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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晚上九点左右,距离小丁购买的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约定仅剩3小时,在红绿灯转弯路口小丁左转弯时与哈萨克斯坦籍留学生小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小米违反信号灯规定同行),留学生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米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丁负次要责任。

2013年6月,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米的伤残进行鉴定,其右上肢、右眼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小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小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其与小丁签订合同的时间虽然为2012年10月30日;但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生效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30日24时止,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3万元;扣除小米应赔偿小丁损失的欠款,小丁赔偿1.3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

“次日零时生效”为何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小丁提供的强制保险单(正本)中记载的签单日期,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法院确认该保险合同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并已生效。保险公司保单中虽载明合同自“次日零时生效”;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尽到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故法院依法确认“次日零时生效”无效。

除此之外,高保低赔、第三者责任险不包括车主或司机家人车险等这些“霸王条款”有望被废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5年3月初前公布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3月5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显示,此次商业车险修订的条款中,删除了保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这意味着,今后车主购买商业险时,可以跟交强险一样即时生效,提车时不必再担心“裸奔”了。

此外,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如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等,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附加险。

“新版条款对责任范围进行了重新整合,更看得懂、更接地气。”业内人士分析,这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在投保商业车险时的“选择困难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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