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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拾荒老者李喜凤(化名)状告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原告李喜凤保险费19万元并作出适当的补偿。

李喜凤来上海拾荒已经近20年,好不容易存了19万元。今年5月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所持凭证是保单,如果要提前取款除了得不到保险合同承诺的收益,还要扣除很大一笔违约金。李喜凤只得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退回保险费人民币19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庭审中,李喜凤的委托代理人称:李喜凤不识字也不会写自己的名字,2008年5月5日她揣着19万元来到银行存款。

李喜凤想存三年定期,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打了张单子并告诉她只要在单子上签个字就行了,于是她找人代签了自己的姓名。3年到了,李喜凤想要取款却被告知自己根本就没有存过款,而是花19万元买了190份个人人身保险,更蹊跷的是保单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名字竟然是“李喜风”而非“李喜凤”。李喜凤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喜凤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而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李喜凤自己能够清晰辨明保单与存单的差别,她在2008年5月5日缴纳了19万元,在5月10日拿到保单、保险发票等凭证,证明当时完全知晓买保险的事情,且投保至今已经3年多,在此期间也没有对该保险提出任何异议。其起诉的真正原因是目前存款利率及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上升,而购买的保险收益率相对较低。希望法院驳回李喜凤的诉请。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又考虑到原告李喜凤年事已高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承办法官努力组织调解工作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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