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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享受生育保险”案作出怎样的判决?

妻子失业,生了孩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丈夫在自己单位申请生育保险却被社保机构拒绝。昨日,成都中院对我市首例“丈夫享受生育保险”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社保机构的决定,并责令30日内重新作出新的决定。据悉,该案成为我市公布新《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后的第一判例。法院表示,该案的思路正好与新规定内容相吻合。

2005年2月14日,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焓的妻子生下了一个孩子,由于妻子失业,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石焓向社保局申请生育保险待遇3659元,他同时提交了从2002年11月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证明。2005年4月14日,青羊区社保局作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批决定。该社保局表示,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女职工在生育60天内,由其所在企业持有关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石焓不是女职工,所以不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石焓向青羊区法院起诉。在同一个问题上,石焓引用省上规定,而社保局引用成都市规定,造成了双方理解上的巨大分歧。青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成都市的规定是地方性政府规章,效力高于省上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社保局依照成都市的规定来作出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驳回石焓的诉讼请求。

石焓又向成都中院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成都市的规定与省上规定并无冲突,省上的规定更加详细,终审判决撤销青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青羊区社保局作出的石焓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决定,责令社保局30日内重新作出新的决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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