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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全家福保险。张某与妻子、儿子在保险卡的被保险人处签名,但是落下了女儿未签。女儿因意外事故身亡。张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闹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保险卡上被保险人签名处只有张某夫妇及儿子的名字,应视为其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签订的这份保险合同中,将被保险人约定为3人,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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