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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由所在企业或代办机构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档案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申办退休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社会保险机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自2006年1月1日起,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过渡性调节金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9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2010年退休的,发给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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