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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通知,福建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人群,补足缴费年限后,将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凡具有福建省城镇户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并在此前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将无法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新出台的规定显然给我省群众养老带来更多保障。

根据通知,因缴费不满15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我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自愿退还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的60%确定,补缴费率为26%。

2010年12月3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后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执行。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了解申请参保、补缴等具体事宜。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范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力参保集体企业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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