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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规: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能二选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天下发通知,规定市民不可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通知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现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失业人员且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通知下发前,已重复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条件的,应选择其中一项养老保险进行缴费,另一项保险已缴费用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作处理。同时,对于重复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办理退保手续,将其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而对于已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依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规定处理;也可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待符合条件时,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自1月1日起,淄博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于3月至5月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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