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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缴费比例为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5%

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负担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为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办理参加南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力。

据了解,根据试行办法,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续。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负担,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不能低于缴费时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为5%;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5%。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农民工回农村可一次性领完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满8年及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经本人自愿申请,也可按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5年止,再申请核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在未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农民工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离开本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或因其他原因不办理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持个人身份证,可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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