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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享受医保待遇。为减轻失业人员缴费负担,扬州市从2011年开始出台相关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根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市就业服务中心提醒,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前,应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所对应的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者接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医疗保险费征缴机构或代办银行出具的申报表、缴费凭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养老保险金手册》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核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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