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
(二)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至申报时仍连续参保缴费。
(三)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妊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以下情况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顺产900元。
2.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为1500元。
3.剖宫产为3000元。
4.自然终止妊娠的,妊娠不满12周为250元,妊娠满12周以上、不满28周为6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为9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补助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以下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80元。
2.皮下埋植术为150元。
3.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为250元。
4.引产术,妊娠不满28周为6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为900元。
5.输精管结扎术为150元。
6.输卵管结扎术为500元。
7.输精管复通术为1600元。
8.输卵管复通术为2000元。
(三)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自然终止妊娠法定产假期间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以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标准=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