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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在青州某铸造公司工作,但公司未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缴纳保险。一次维修电机时姚某不慎被电机绞伤,经治疗仍未康复,右腿落下残疾。因无法再从事车间工作,公司将其辞退。4月22日,获悉,经法院调解,铸造公司一次性赔偿姚某28.5万元,签订协议后,铸造公司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工厂打工没合同没保险

自2009年,姚某便在青州某铸造公司所属的焦化厂从事维修工作,但公司始终未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秋天,姚某在维修电机时,不慎被电机绞伤双腿。经100多天的住院治疗和十余次手术,姚某仍未康复,右腿落下了残疾,已不能继续从事车间工作,铸造公司决定将其辞退。

姚某出院后,便与铸造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历经半年之久仍未达成一致,姚某便申请劳动仲裁。因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姚某只能先就这一争议申请仲裁。2015年10月,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姚某与铸造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铸造公司不服裁决,向青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今年3月,青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铸造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而姚某先后提交了工作证件、证人证言、工作期间所获奖状及谈话录音等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在铸造公司所属的焦化厂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结束后,即使姚某最终胜诉,铸造公司能否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还是未知数。而更为紧迫的是,双方协商未果后,铸造公司就已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姚某正为后续治疗费用而发愁。

考虑到姚某的急迫需要和案情的后续发展,承办法官对本案及后续的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铸造公司与姚某解除劳动关系;除原已垫付费用外,铸造公司一次性赔偿姚某28.5万元。

不交保险工伤公司担责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而处理任何劳动争议,都必须以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没有这一前提,其他劳动争议的解决就无从谈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依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伤残津贴或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本案中,铸造公司没为姚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应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金等,最终也应由铸造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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