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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全球范围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大致可以分为3种类型。

第一种是“付款箱”,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对受保存款的赔付,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属于此种类型。

第二种是“损失最小型”,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运用一整套风险处置工具和方式,实现处置成本的最小化,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都属于这种模式。

第三种是“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机构拥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进行风险处置外,还拥有补充监管的权力,通过采取早期纠正等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是这种类型的代表。

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则

参加原则

目前,德国、阿根廷、巴拉圭等国实行自愿参加原则,哥伦比亚、印度等国实行强制参加原则,美国、巴西则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如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

标的范围

存款保险标的范围一般是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如美国、德国、比利时、瑞士等。但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等不保护外币存款。大多数国家将同业存款、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存款等项目排除在外,但也有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哥伦比亚、尼日利亚等对银行同业存款提供存款保险。

保险费率

各国的保险费率并不相同。比如美国执行的风险差别费率是,根据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水平、流动性等指标把银行按风险程度分为三级,级别越高对应的保险费率越低,所交纳的保费就越少。

保险对象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多以领土论原则确定保险对象,即本国境内的全部存款性金融机构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均为保险对象,一般不包括本地银行在国外的机构。也有例外,德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本国银行的国外机构包括在内,而比利时、巴西、印度等国则将外国银行在本国的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外。

保险限额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储蓄状况、通货膨胀率、监管政策的重点等因素来确定其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如德国最高保额为每一存款银行自有资金的30%,美国规定每一存款账户保到10万美元,哥伦比亚为15万哥伦比亚比索,印度为3万印度卢比,阿根廷则根据存款种类和存户的不同区别对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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