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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生活如何保障?怎么样才能避免工伤职工因病致贫成为新的困难群体?为此,住甘全国人大代表朱纪在本次两会上提出了关于提高《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建议。

他表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个标准的护理费,远不能满足对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

因此,朱纪建议提高《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提高到8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提高到6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提高到50%。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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