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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项目,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

《意见》明确,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将定点医药机构条件主动向社会公开。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同时,《意见》还对服务协议完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明确外,还要求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同时要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监督。

据了解,目前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已超过30万家,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简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环节,有利于将更多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广大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更加优质、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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