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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5月1日《通知》实施后,部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纳从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止未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广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实施,打破了城乡户籍的限制,是推动广东省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通知》实施后会产生以下变化:

一、广东省城乡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实施后,广东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放宽至城乡户籍,广东省无论城镇或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人员),只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都可在户籍地参保缴费。

二、广东省内跨市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可选择在累计缴费满5年的最后参保地参保缴费。

《通知》实施后,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跨市流动就业的,达到退休年龄前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保缴费。进一步打破了省内地区之间的限制。

三、首次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龄偏大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

《通知》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部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通知》实施之月(2016年5月)有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申请一次性缴纳从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止未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118个月。

四、在广东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实施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参保。年龄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条件:在我省已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的。进一步打破了省际的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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