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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已于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其基准费率按八类行业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分别确定。

通知要求,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7%;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属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2.7%。

各市州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此外,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参照上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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