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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病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

青岛大病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

据了解,《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规定了11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客户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就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交原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大病可提取公积金,但需提供经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门诊办公室章其中一种印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关系证明原件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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