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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离休、退休的;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

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㈦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暂存账户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㈧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其中:第㈠、㈤、㈥条属于部分提取;第㈡、㈢、㈣、㈦、㈧条属于存储余额全部提取并销户。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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