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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用人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处罚有新标准

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并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将对拒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处罚。

记者从该中心稽查处了解到,他们每年都会对长春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检查,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已经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但每年大概仍会有几十家这样的企业被处罚。稽查处的刘处长介绍,此次主要是修订了处罚的标准,加入了时间限制:

1.单位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或单位设立时间2年以下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2.单位职工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或单位设立时间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3.单位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或单位设立时间5年以上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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