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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普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和互助作用,结合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实际,从2015年5月26日起,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贷款额度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

二、降低首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30%,贷款利率按同档次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放宽贷款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三年内购建房行为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六年内购建房行为。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缴存地缴存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放宽提取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三年内购建房行为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调整为六年内购建房行为。

(二)放宽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五、未涉及调整的相关内容,仍按中心原规定执行。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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