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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定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黑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本息的;

(三)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八)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积金查询,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办理提取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付款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

(三)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账户基本信息;

(六)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八)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九)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未再就业证明。

以上(一)、(二)、(三)、(四)所列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支付费用凭证,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登记发放或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开具单位介绍信。

管理中心或者经管理中心授权的管理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单位介绍信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服务窗口领取(或登录黑河住房公积金网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同时备齐办理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二)初审。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服务窗口进行初审,受理申请经办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的录入;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审。初审经办人员将初审后的提取业务提交归集结算科(或管理部)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四)终审。复审经办人复审后,提交管理中心分管主任(或管理部主任)进行终审。

(五)支付。终审后,由公积金财务科(或管理部)分管人员按批准提取金额通过委托银行划转到申请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为申请人开具转账(现金)支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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