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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范围 社保部门将及时提供费用结算服务

6月26日,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发现,修改稿将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了医保范围,只要伤病员参加了医疗保险,社保部门将及时提供费用结算服务。

拒绝、拖延、推诿抢救最高罚款十万元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在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并且在救护车接到伤病员后,及时发出指令到接诊医疗机构。等伤病员到达后,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诊收治,送入抢救通道。

急救中心拒绝或拖延受理呼救,或接诊医疗机构拖延、拒绝、推诿抢救,将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罚款十万元。

救护车出车时,交通部门应当提供道路通行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并且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对于出车、出诊、治疗等收费,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各企事业单位应组织人员参加急救培训

此次修改稿中,还增加了一项新的条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市、区、县(市)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院前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赠。

修改稿提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训。人数不到200人的,每年应组织至少一人参培;200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100人增加一人参加培训。特别是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学校体育老师、导游等从业者,应当参加急救培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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