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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为民促和谐苏州出台生育保险整改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管理和监督、附则共五章,43条,贯彻规定共21条,分别对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经办流程以及定点单位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和规定。

根据省政府94号令要求,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1%下调至0.5%,并建立起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此举一方面是为了均衡和降低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生育保险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调整待遇标准,《办法》更加人性化,主要包括晚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生育的女职工增加8天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标准的男职工增加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等。

社保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上做出了简化,在待遇的支付环节积极创新,开展如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人等便民举措。

生育保险更多的是一种权益的保障,主要针对已工作的女职工。更好的减少其孕期造成的经济损失,减轻经济压力,促使其能够良好的度过生育期。与此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人口素质的提升,进而作用于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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