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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数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2015年5月26日郴州市房地产座谈会上瞿海市长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购房提取对购房套数和提取次数的限制。

二、凡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后,从未提取公积金还款的,可提取已还贷款本息,但最高不超过五年的还款之和。

三、无房户凭无房证明、租房协议、租房支付凭据,可在租房期间一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房租实际支出金额。

四、进一步降低贷款收入门槛,由原来月偿还本息不能超过家庭收入的60%调整为70%。

五、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不受购房套数和住房贷款次数的限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0,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适用可取可贷政策。

六、贷款和提取受理时限由原来的二年调整为三年,申请现房贷款按评估价值核定贷款额度。

七、装修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社会保障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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