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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大量理赔案件是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到人伤。人伤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首先依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金额,再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合同项下自身的赔偿金额。

一、2010年7月1日之前,确定赔偿义务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项目,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比较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比少了3个项目: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但有个“等”字。此处的“等”的含义到底是表示列举未尽,还是用于列举完毕煞尾,个人理解倾向于为列举未尽,因为“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显然不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三项,按照通常理解,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属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范围。如果做这样的理解的话,《侵权责任法》此处较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少的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个项目,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前,保险公司实践中处理人伤案件时应予认可。2.造成残疾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比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比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结论:自2010年7月1日起,侵害他人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其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已被取消;其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项目也被取消,这是因为,这3个项目本身就属于“丧葬费”范围。保险公司在处理人伤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这个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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