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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照交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本周法律热线主要集中在工资标准、劳动保险等问题上,乾元律师所的于广清律师详细回答了读者的提问。

市区刘先生:我以月薪2000元应聘市区某公司,签完合同并经一个月试用期后,公司称还要见习一年才转正,转正前执行1000元工资。问公司做法合法吗?

答复:工资标准由劳动合同内容决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见习期的期限和工资标准,则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而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未经劳动者同意,用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工资为1000元,不符和合同规定。

市民孙先生:我是某企业职工,2003年底开公车办公事发生车祸,已赔偿了损失5000元,今年2月公司又罚我5000元,还要我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2万余元,合理吗?

答复:按照法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你是否应该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主要取决于你是否与单位订立的有关承担此类责任的合同。对你进行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单位规章制度有无此种情况下罚款的规定,并且规章制度要合法。即使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你进行罚款,也应为你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市民王女士:我在一家企业工作8年,而后厂名更改,厂址搬迁,继续工作两年,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现欲辞职,厂方只给我补交两年的劳动保险。问是否合理?

答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交纳劳动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企业名称的更改并不妨碍企业法人主体的一致性。该职工应属于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10年,用人单位应在此期间为其交纳劳动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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