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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实践中,通常按照近因原则来判断保险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所谓近因是指直接促成结果发生、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对近因原则的应用通常有如下一些情形:

一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种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该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近因,如果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赔偿所有保险责任;如多种原因既有保险危险,又有不保危险,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损失无法分别估算,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三是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害,一般以最近的、有效原因(后因)为近因。但是,当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及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时,则前因为近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如果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如果不保危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则保险人仍应负责赔偿。

四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即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后来发生的灾害事故是一个新产生的独立原因,后因不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前因、后因之间的连续发生了中断。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保险危险,即使发生在不保危险(前因)之后,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仍须由保险人赔偿。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不保危险,即使发生在保险危险(前因)之后,由不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以前保险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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