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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税制改革调整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对内、外资保险企业在税制适用的政策法规不完全一致颇有微词。他们认为:目前中、外保险企业分别适用的所得税法在一些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不少差别。在一些地方,外资保险仍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另外在税基的计算上,总的来说,对外资公司比较宽松,对中资公司比较苛刻一些,显得有失公允。在城建税方面,中资公司是一分不能少,外资公司则一分不掏。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汇总内资保险公司的意见和要求,可主要归纳为两点:一是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高,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应尽快降低保险业的营业税率,同时建议免征寿险营销员的营业税或在计税时增大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二是及早取消某些内外有别的税制环节,对中外资保险公司各个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的处理办法作统一的规定,严格规范和控制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实现税务平等,使两者在同一市场中公平竞争。

保险业的上述呼吁终于得到回应。业内人士注意到,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200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报告中,已明确提及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保险业的税制改革可以说已纳入宏观管理决策层的政策视野。目前,有关降低保险业营业税的具体方案进入到了财税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会商阶段。

税务系统的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加入WTO后和国际接轨的问题,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和统一中外资保险企业的税负水平的事宜在方向上肯定将予以考虑,但与此同时将涉及的降税后财政收入掉下的一块如何办等一系列相关间题也需要研究解决,因此在实施的时间和步骤上将存在-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至于保险营销员个人纳税标准,因为保险公司末将其作为正式职工,故税务部门把他们纳入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的范畴按非雇员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这一点不应该有疑义,当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某些差异只是暂时,今后税务部门将陆续进行研究解决。

笔者也曾尝试了解这方面更多的信息,但介于税制改革的敏感性,制定方案本身就将涉及复杂的决策程序,相关人员出言十分谨慎、看来保险业的急切心情各方都非常理解,但等待亦将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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