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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我们在第三章已经指出过,保险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最大诚信。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实施,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对保证、告知和隐瞒等作了规定,这几项是影响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一)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

告知有确认告知和承诺告知之分。前者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这种告知又称为事实的告知;后者则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发生的事实或情况。这种告知又被称为企图的告知。例如,某人在投保寿险时,告知过去5年内从未得过大病;或者在投保火险时,告知以前从未在其他保险公司投过火险,这些都是属于事实的告知。如果这个人在投保寿险时告知在今后一年内不拟出国旅行或工作,或在投火险时,告知不拟再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火险,这些告知就属于企图的告知。

如果投保人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据此宣告合同无效。所谓重要事实是指,保险人在考虑他是否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或者应基于何种条件与之订立合同时,那些足以对其决断产生影响的事实。换句话说,这些事实是如此地重要,以致如果保险人知道真相的话,他或者不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或者将提出另外更为严格的条件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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