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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爱人男女双方都有生育保险,双方都未休晚育的奖励假期。现在我的工资正常发放,可我发现,我申请到的晚育津贴比个人缴费基数低很多。我问了公司人力部门,他们解释说,是因为2012年起,基数调整为公司的平均基数,不再以个人缴纳生育险基数为标准。请问,这个解释成立吗?

晚育津贴的差额部分是否应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呢?

如果女方符合享受晚育奖励假的条件,并均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依您所述,男女双方都未享受晚育奖励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奖励假的津贴。男方未休晚育奖励假,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单位支付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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