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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再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分出公司享有的权利

(1)有权依照再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产生时,向接受公司索取保险赔款。

(2)分出公司在维护再保险合同双方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单独处理诸如承保的风险选择、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实施理赔、支付合理的施救和整理费用、损余处理、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申请仲裁、实施法律诉讼等事宜。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分出公司可以要求接受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予以分担。

(3)分出公司有权向接受公司收取再保险的手续费。

(4)对于比例再保险,分出公司有权要求接受公司提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5)遇到巨额赔款,赔偿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分出公司可以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摊赔。

2.分出公司承担的义务

(1)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分出公司应遵循接受公司的要求,将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据以考核再保险费率等主要危险的事实,如实告知接受公司,并应提供分保条件。

(2)要履行交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分出公司要按约定期限交付再保险费。

(3)要履行防灾减损的义务。分出公司要及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灾减损的建议。保险事故发生后分出公司要主动提出合理的施救费用,避免灾害损失的扩大。

(4)要履行发送有关文件账册的义务。当再保险协议达成后,分出公司应向接受公司发送正式分保条款;定期编送业务账单、业务更改报表、赔偿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的报表等。

(5)在归还保费准备金或赔款准备金时,应同时支付议定利息给接受公司。

(6)当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分出公司应按接受公司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7)要履行依照接受公司之需,向其提供有关文件、单据与账册的义务。

3.接受公司的权利

(1)有权向分出公司收取再保险费。

(2)有权要求分出公司履行分保合同为其规定的义务。

(3)有权在分出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解除或终止分保合同。

(4)有权按分保比例摊回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的款项。

(5)有权依据工作之需,向分出公司要求检查账册、单据及分保记录。

4.接受公司的义务

(1)要按照分保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要按时支付再保险手续费或纯益手续费。

(3)在比例分保中,接受公司应在收到的分保费中,扣除合同规定的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4)当分出公司为维护双方利益而支出合理费用时,分入公司应按照分保的比例予以分担。

(5)当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接受公司应按照再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现金的摊赔。

(6)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当再保险合同成立后,接受公司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

(7)对分出公司因列入合同业务所发生的税款,接受公司有义务予以分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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