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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要素,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在处理赔案时,保险人应先认定索赔者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赔偿或给付的额度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额度。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之所以严格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赌博是通过投机取巧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保险经济关系不以保险利益为成立要件,由于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相差很大,有可能使没有保险利益的人对任何一个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以期得到几十倍于保费的保险赔偿。这无异于赌博,是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业发展初期,有人以与己毫无利益关系的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投保人丧失少量付出的保费;如果船货遭遇海难,他便可获得千百倍于保费的赔款。17、18世纪的英国,曾出现过赌博寿险,投保人以与己无关的他人的生命为投保标的,获取毫无保险利益的寿险保单。由于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并未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保险标的只不过充当了赌博对象,这样,模糊了保险与赌博的界限,诱发并助长了不良社会行为的产生与发展。对此,英国议会于1774年通过了《人寿保险法》,旨在消除以他人生命为赌注,博取非法利益的人寿保险。可见,保险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条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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