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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主修车费李女士驾驶周先生的车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后周先生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支公司告上法院。

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周先生修车费32175元。2004年3月22日,周先生与丰台区支公司为自家车订立保险合同,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4年4月6日,李女士驾驶该车行至西城区月坛北街时,与广告牌相撞,车辆受损。李女士雇救援车将事故车拖至修理厂,并支付拖车费500元,随后向交通队报案并向丰台支公司报告出险。西城交通队认定李女士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丰台区支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拍照。

后周先生修理车辆花费32175。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支公司认为“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支公司之间就机动车保险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故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周先生修车费32175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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