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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性原则

合作性原则是指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业务工作时,一方面要公估人员之间要形成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同其他各关系方也要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坚持合作性原则是保险公估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也是公估业务圆满成功的必要前提。

坚持合作性原则是由保险公估的特点决定的。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保险事故的多样性,公估业务往往要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公估人员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经过、近因,确定保险责任、损失程度的大小及理赔数额,首先必须在保险公估小组内部相互合作,协调分工,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每个公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到“统一布置、分头调查、汇合求证、组长决策”。其次要与有关方面的各类人员(如保险人、被保险人、技术专家等)紧密合作,为现场测定和资料分析提供有利的信息来源。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公估人在进行理赔公估业务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近因是造成事件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在原因和结果之间,经历的时间可长可短,也可能有若干接连发生的中间原因,只要没有任何其他新生而又独立的力量打破或中断因果连锁关系,该引发某种结果的原因,则为事件的近因。如果事件原因有两个以上,且两原因间因果连锁关系未中断,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件的原因,应该认为是事件的近因。如果事件原因有两个以上,但前因与后果不相关联,即后来发生的损失是由另一个新出现的完全独立的原因引起的,则近因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对行为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则为近因。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保险公估人正确、合理的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原则。保险公估人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财险领域,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公估人员在确定赔付金额或赔偿办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赔偿不能过多,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损失补偿原则包括:1.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2.保险公估人员可选择赔偿方式,如货币赔偿或修复原状及拍卖方式等;3.保险人的补偿金额有一定的限度。公估人员在掌握限度时,以该财产的市价来衡量实际损失的多少(不适用定值保险),或以保险金额为限;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补偿获得额外利益。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公估独有的原则,与人身保险不同。遵循补偿原则可使保险的特征得到体现,可避免被保险人产生投保欺诈念头和保险骗赔行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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