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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发 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下发《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与外资保险公司发生再保险业务合作的关联企业,须满足“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新财务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标普不低于A-、穆迪不低于A3、贝氏不低于A-、惠誉不低于A-”等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风险留在集团内部的特殊性,近年来,保监会对于再保险关联交易的监管持续加码。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向各外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任何一家在我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合资保险公司、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与其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商业分保,均须及时详尽地向保监会报告。

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风险留在集团内部的特殊性,近年来,保监会对于再保险关联交易的监管持续加码。规定任何一家在我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合资保险公司、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与其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商业分保,均须及时详尽地向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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